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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期:小口角,酿大祸

2024-06-26

   

 

【案情简介】  

1.小韩和小石是同班同学。一日,二人因班级琐事在宿舍内发生冲突,小韩一怒之下将存放在宿舍内的圆柱形“工业泥油”扔出,砸在了小石的太阳穴处,后小石被同学和老师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司法鉴定,小石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2.张某(女)与李某(男)是同乡两人考进天津同一所学校读书后张某与同校王某(男)相恋,成为了男女朋友。某日,李某在上学路上,碰到了同行的张某与王某。李某用书拍打张某胳膊,其嬉闹行为引起王某强烈不满,与李某发生口角,被周围的同学劝开。当天晚上,气不过的王某,买了一把水果刀,前往李某宿舍楼进行理论,二人言语不和情绪失控下王某将李某捅伤。经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右肺破裂须手术治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外加其他多处损伤案发后,王某主动自首,其家属支付李某全部医疗费用及各项经济损失17万元,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经法院审判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期供稿:青年法学社张胜楠   

案例点评  

以上两个案件均涉及校园故意伤害案,展现出学校法治教育不足、校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校园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在校学生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造成校园伤害时有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青少年缺乏法制教育,法制观念淡薄。另外,独生子女娇生惯养,青少年阶段情绪不稳,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冲动,容易义气用事等也是重要原因。要预防校园伤害,关键在于早发现、早教育、早矫正,因此,学校应强化法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牢法治观念,加强安全管理,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同时家庭、社会对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也有待加强,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和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法院也可以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学校的合作,以典型案例给学生上好法治教育课。学校、家庭、社会一起,凝聚共治合力,营造安全校园,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点评老师:赵淑暖